《民法典》自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掀起了一股学习热潮。现简单梳理涉及公司业务相关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含《民法典》新规)如下。
1.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是驾校还是学员?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4.买车或卖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5.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故对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6.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7.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应该怎么理解?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