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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行社保第六险-—长期护理险

发布时间:2018-07-01

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外,一项新的社会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自201841日起在我市施行。

根据市社保中心的规定: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含退休、退职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险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纳,单位和职工各占0.1%。单位缴费是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1%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列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是将个人医保账户划入比例降低0.1%,降低了的0.1%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退休人员按养老金的0.1%缴纳)。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及医疗专护。

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除符合规定条件外,需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常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接受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参保人员,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下同)分别为50元、60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分别为120元、170元、200元。

参保人员在申请办理长期医疗护理时,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相关病历材料,按照就近原则,向居住地附近的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即可。

(通讯员 尹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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